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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交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(试行)

2014年04月15日 11:02 点击数:

西南交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(试行)

西交校[2012]17号

第一条 为进一步传承学校“严谨治学、严格要求”的“双严”传统,倡导追求真理、勤于探索、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,维护学术诚信,规范学术行为,树立学校优良的学术声誉,坚决反对不良学风,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,为我校师生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,依据教育部《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教技〔2011〕1号)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学风是学校的立校之本、发展之魂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。本细则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,以及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(中、外文署名)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,包括在校工作的兼职教师、访问学者、进修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
第三条 学校的学风建设坚持以马克思主义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,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,严格遵照《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》和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》。

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的原则。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,把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,使师生树立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、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。通过教育引导、制度规范、监督约束、查处警示等途径,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。

第五条 建立由书记、校长为组长,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和分管研究生教育、本科教育、科学研究、学生管理、师资管理、干部管理、师德师风管理的副书记、副校长为副组长,校长助理、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。

第六条 战略发展部、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科学技术处、人事处、学生处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、监察处、工会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团委、峨眉校区、成人教育学院、网络学院、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,落实问责机制,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教育宣传、制度建设、不端行为查处、先进典型事例总结上报等工作体系。

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术规范宣讲教育的方案制订与实施,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风建设相关管理办法,在研究生教学科研活动中加强学风建设文件的贯彻执行。

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和实施为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的具体方案,进一步完善本科生教育教学相关管理文件,并加强管理文件的宣传和执行力度。

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、学术成果鉴定、论文发表等程序,强化申报信息公开、异议材料复核、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,进一步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;依据教育部《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,制订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方案。

第十条 人事处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,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。在培训中引导教职工热爱科学、追求真理,抵制投机取巧、粗制滥造、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,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,使教师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,以自身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学生。修订完善相关管理文件,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考核评价等工作中,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,全面考察师德、教风、创新和贡献,实行学术道德“一票否决”制。

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和科学实验的管理,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。

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继续推进师德师风系统工程建设,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,继续深入推进“热爱教育、热爱教学、热爱学生、热爱学术”的“四热爱”传统活动,在教师尤其是青年教职工中建立优良师德师风的传、帮、带长效机制。

第十三条 学生处、团委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、班风的长效机制,将科学精神教育和诚信教育深入到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之中。

第十四条 宣传部加强学风建设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的总结、报道,全面展示先进人物和事迹,充分发挥学风建设楷模的示范引领和教育作用。
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、学术道德委员会、学院教授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学术组织和专家教授在学风建设、学术评价、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。

第十六条 设立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,挂靠战略发展部。办公室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、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科学技术处、人事处、学生处、峨眉校区、成人教育学院、网络教育学院、国际教育学院等单位组成。负责执行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,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,协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,负责学风建设网站建设和学风建设年度报告撰写,负责与上级学风建设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等工作。

第十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风建设工作的主体,承担着本单位教师和学生的学风建设具体工作。按照学校学风建设的具体要求,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学风建设管理机制,细化落实学风建设举措,加强各项制度的宣传、执行。

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查处

(一)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按照《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》执行。

(二)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与查处。

(三)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受理与查处。

(四)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查处结果报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、学院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。结合学校学风建设情况,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,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。学校将对学风建设先进团队与先进个人进行表彰。

第二十条 本《实施细则》由西南交通大学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,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